P2P监管框架初现:十大业务成禁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者:李维 发布时间:2015-5-6
导读: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透露,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日前已初步成型。 |
记者从北京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处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
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介绍,根据草案规定,网贷业务将确立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登记备案,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
此外,草案还从网贷业务中各方责任、负面清单、风险揭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安排。
记者了解到,其中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均成为办法的禁止行为。
按省域实行自律监管
是牌照式准入还是备案式登记,一度成为网贷监管落地前的争议。
记者了解到,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按草案拟定,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
分析人士认为,以省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针对该行业所贯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
“没有设置行政审批,同时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各省自律组织。”银聚财富研究员陈继新认为,“这意味着P2P行业将实行备案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的市场化成果,又能起到规范、透明化的作用。”
与此同时,草案并未在网贷机构的备案条件中罗列较多的财务指标要求,而更多强调对其内部控制、资金存管、测评认证的要求。
“工商执照必须载明从事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也要过关,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历的人。”
此外,草案还要求网贷机构需与具备资金存管资质的机构签订协议,并成为省级网贷业自律组织的会员;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现连接。
“此前讨论的一个版本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后可能并不会强制要求。”陈继新表示,“这些条件确实有许多中小平台无法实现,政策也在这方面有所兼顾。”
额度、资质双控制
虽然前述草案未对网贷机构的准入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要求,但其仍对网贷平台的借贷业务的债权转让、风险敞口控制以及客户资金保护等方面亦做出更多的细化安排。
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拟定,网贷机构应根据资金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并以此对出借额和出借标的实施限制性管理。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网贷平台发生的借贷金额上还应以小额为主,并同时对单一借贷提出了限额要求。
“草案可能还会对单一平台的单一风险敞口进行监管。”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
“‘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的模式将没法开展。”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此外,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对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
“这样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防范平台同第三方支付勾结,或第三方支付自行设立平台而引发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北京一家小型P2P人士坦言,“但强制由银行来托管对行业的影响比较大,因为大多数中小P2P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来托管。”
而与之相比,草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要求则略显宽松。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对比较宽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能参与进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针对出借人,单笔出借金额超过1万元,应该具有1年以上非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1年以上网龄。”
另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上报草案的部分规定与此前上报的涉及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吻合。
“其实许多内容是按照之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来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意见》在年初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高层,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由于一些细节可能还要再慎重些,所以《意见》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稍晚一些。”
类证券化模式或遭封堵
除监管框架和风控细节的拟定外,草案还对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而其禁止行为或不少于十项。
“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这些都是草案给P2P拟定的禁止行为。”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针对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还包括“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
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或将让从事收益权对接的票据理财、融资租赁理财、小额贷款收益权投资等模式的P2P受到影响。
“可能会对一些票据理财平台带来影响,”陈继新推测,“票据理财有收益权投资模式,也有票据质押模式,前一种是收益权和基础资产的分离,后一种则是债权和质权的分离,严格来看在法律关系上都存在一定瑕疵。”
“禁止收益权益和基础资产分离,会对债权资产产生影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振亦指出,“但这个政策是否落地还有待评估,还需考虑风险形势、数据监测等因素。”
事实上,该类操作之所以被归为禁止行为,或与部分业务实质背离了网贷定位,转而衍生成为类资产证券化平台,并滋生具有影子银行特质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关。
“这类项目实际上是类证券化操作,前提是资产不出表,只是作收益权让渡,原始权益人仍然对资产标的承担兑付义务。”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但在该模式下,很容易演变成‘P2P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变相融资’,形成游离于监管外的新影子银行。”
而除前述禁止行为外,兼营股权众筹业务,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推介也被列入其中。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联营P2P网贷也成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这也意味着,网贷和众筹两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延续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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